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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日记

钟望根 2017-10-29 9:56:01      0 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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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促膝谈心中化解土地山林权属矛盾纠纷

几年前的一个红荔飘香的季节,某村小组27户群众联名,派出村民代表到政府上访,对政府一个林场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林场应归其所有和使用。

镇委、镇政府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进行周密布署,全力维护群众利益。我们司法所干警迅速行动,积极协助镇政府正确处理该山林权属问题。4月25日上午,我依约来到小组并参加该村民代表座谈会。

时值荔枝挂果季节,窗外便是翠绿一片的荔枝林。我先跟乡亲们以荔枝为话题谈起来,你一言我一语,品评家乡美味佳果,从育苗收摘果实,水果售价及保鲜技术以及经济效益等说开去,从而为化解矛盾创造轻松愉快的气氛,自然而然的谈到所争议林场的来龙去脉的事实。在拉家常中,谈笑间把话题转到正题上来。引导前后在位的四位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共同回忆果园开发历史,一致确认如下事实:

我国历史上土地所有权确权分为、合作化、四固定、人民公社这四个时期,而镇政府发包个李某的林场在四个时期直到现在,都归镇隆镇人民政府(公社)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其权属历来明确、清晰、,没有发生过争议。客观事实证明,人民公社时期,由人民公社统一组织在此山“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和实行“甘蔗上山”活动,清新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参加这些活动。后来公社将此林场发包给李某承包。由此可见,镇政府(公社)几十年来一直对此地进行使用、经营、管理、收益,从来没有将此地下放给任何村、组。只有镇政府拥有此地所有权。

我同时起草法律意见书,强调:“一九七六年公社组织”甘蔗上山“活动。如果从这一年算起,至今已有三十年时间;如果从一九八三年公社(镇政府)与李某签订合同,将此林场发包给李某承包,至今已有整整二十三年时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体,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因此,退一万步来说,即时抛开镇政府对此地固有的所有权不说,仅从镇政府将此林场发包给李某承包这种使用、管理、收益的事实而论,也已经远远超过20年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1条及《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包法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可见,此林场应该归镇政府所有

有的村民误认为,在我国土地都是村民和村民小组所有的,而乡镇没有土地所有权。为消除这种误解,翻开《土地承包法》第十条念给乡亲们听:“已经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而让广大合群众进一步明白土地权属的主体范围,认识到镇政府对林场拥有的所有权既符合历史事实,又符合国家法律,从而放弃了原先对林场提出的权属要求。一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就这样通过促滕谈心的和谐方式得到圆满解决。


讲法制平息纠纷 争租金剑拔弩张

6月27日,我接到某村调解员报告,称当地几户时装店老板与房东因店租问题引起冲突,村调解员与警务区人员调处未果,冲突可能升级,我迅速前往调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当地贸易市场恢复正常秩序。

当时,我冒着倾盆大雨赶到现场,见几十人在物业管理处门前争吵,有人扬言动武,气氛紧张,我当众表明身份,要求双方保持冷静,声明谁都不准动手,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将双方隔开来,然后要求双方各派代表到物业管理处座谈,协商租金问题。

出租方(下称甲方)老板指责对方不按租金合同规定交租金,已拖两个月店租,承资方(下称乙方)则指责其出尔反尔,先同意减租,后又以未及时交租为由勒令对方离场,房屋多处漏水,不维修,致使衣服受潮变质,反映多次无人过问。近日对方又强行拉电闸停电,商业不能正常运营,造成经济损失。双方于是争辩起来,这时从门外进来几人插话。乙方问这些人是谁?甲方称自己请来的人,乙方立即表示也要请人来助威。面对这一意外情况,我大声宣布调解工作纪律,声明调解由政府管理,与本案无关人员必须立即离场,从而维持好调解会议秩序。接着有针对性地宣传《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双方务必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于当日恢复电灯正常照明,天晴后迅速维修房屋,确保乙方衣服等商品不因漏水而受潮;乙方应于当日交清所拖欠店租。双方表示干警提出的方案合情合理。我强调今后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否则追究违约责任。双方在我的帮助下签订《调解协议书》,握手言和,一致表示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和谐环境,携手前进,共同创业致富。

本案是由于双方没有执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我首先提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租售合同》约定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拖欠两个月的店租和出租人没有及时维修漏水房屋都是违法行为,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要求承租人及时补交拖欠的店租,出租人负责维修好房屋,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双方共同协作,获得双赢。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良好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不过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人民调解工作却以面向社会、服务大众、平等协商、息讼止纷等特有优势,即时化解不少家庭纠纷,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下面讲述一个典型案例。

3月13日,已过古稀之年的罗伯前来我们司法所投诉儿子、儿媳将他赶出家门的经过:这些年来,由于家庭不和,老人与儿子分开生活。前一天中午,翁媳各自做饭,却因厨房拥挤而争吵起来,儿媳将他推出家门,而儿子又和以往一样,站在儿媳那边责骂他。今天,他终于忍无可忍,诉说儿辈不孝造成有家不能归的不幸遭遇,他悲愤地哽咽着请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他代书起诉状,要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司法行政干警对老伯遭遇表示同情,接着问他是否愿意叫儿子、儿媳坐下来商量解决家庭纠纷,老伯点头同意。待他儿子、儿媳到来后,司法行政干警严肃批评不孝的违法行为,并向他们讲解有关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特别指出财产继承和赡养父母的关系问题。结合他们居住父亲楼房并花费老人几万元现款的实际情况,称颂老人勤劳、俭仆、善良的品德。并责问这对中年夫妻:住的是谁的?花的是谁的?这样的父亲,难道无权居住自己的家吗?可怜天下父母心啊!一堂理论联系实践的法制课,一场触及灵魂的道德审判,顿使这对“妇唱夫随”的夫妻幡然醒悟,当场承诺善待老人。可是,临走时,他们又提出要将老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老人却觉得没必要这么快就去办这些财产继承手续,他说过一段时间再视情况而定,于是又争论起来。

司法行政干警明确提出如何处置房产是老人自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这对夫妻便说想现在过户,因为担心老人去世后,其他亲属来争夺房产。老人大声说,如果你们孝敬父母,将来自然会将房屋归你们,反之就只有天知道。

夫妇俩立即保证一定会孝敬老人,又回忆说,一家人也曾经和睦相处多年,儿媳经常会给老人洗衣、做饭。但随着老人家岁数日益增大,记忆力差,经常忘记锁好门户,次数多了就厌烦,老人又批评儿媳常常打麻将误事,彼此没有什么好脸色,这样三朝两日便吵闹。但也是无可奈何的事,过去就算了,请老人原谅。司法行政干警要他们珍惜往昔的家庭亲情,尊老爱幼,知法明礼。夫妇俩点头称是,簇拥着老人回家,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分果园,父子兄弟相争 巧调解,合家和睦相处

陈伯夫妇有三个儿子,大儿子早年分出另过,老二、老三与老夫妻共同生活,分家后很少往来,也没交多少赡养费,为此与大儿子常吵架。

陈伯家有大小两个果园,大儿子认为自己是长子,理应分大果园。陈伯却认为他没尽孝道,一个果园都不给。双方于是争吵不休,后来要动手打架,冲突升级,村民劝架,暂时停止冲突。

二月二十七日,我到陈家调处家庭纠纷。向他4们分析利害关系,向陈伯指出如果从公平、公正和有利于促进亲情关系出发,分出一个果园给大儿子较妥;同时向他大儿子指出孝顺父母乃天经地义的责任,上有父母,下有两个弟弟,分家按份额来说,父母家份额多,自己分个小果园就不错了,争大果园于情于理不妥。接着我找陈家父子分别座谈,详细讲解《民法》、《继承法》中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针对地普法,并强调尊老爱幼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经过数小时的疏导,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大儿子向陈伯认错,表示一定要孝敬父母,获得原谅。陈伯家恢复了往昔平静祥和的生活。


增强社会主义教育针对性、实践性,及时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初步形成强农惠农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起符合城乡发展要求的制度框架,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在土改、人民公社和实行土地承包生产责任制等不同时期,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在不同阶段有所变动,土地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存在土地权属复杂历史遗留问题;有一些村民由于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概念区分不清,对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认识不足。同时,我国农村正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些产权、界址问题浮出水面。

据悉农村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占农村各种纠纷总数的65%以上。因此及时预防、化解这种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一方面要大方宣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国土法》和《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实体法,另一方面要大力宣传《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同时还要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把个案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农村基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

要及时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做到“两个牢记”和“五个第一”:时刻牢记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材料,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时刻牢记党的政策、方针,科学地进行分析研究,抓住矛盾纠纷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普法,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上述是笔者在参加普法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中的切身体会,下面列举一个典型事例加以说明。

某村两个村小组对一座山林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一个村小组少数村民认为历史上这座山是祖先的,但解放后归另一村小组所有,于是少数村民到该山土地种植树苗,却被对方拔掉。部分村民互不相让,声称准备组织群体械斗。一场涉及数百人的群体性械斗正在酝酿中,笔者作为本案经办人,及时研究案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突出宣传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权属的有关规定。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走家串户与村民促膝谈心,阐述法律和政策,重点宣传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政策,维持土地现状,不允许有突破界限行为,明确土地权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说服本案关键人物何叔一家放弃“武力报复”的想法,我分别找他及其家人座谈,多次到他爷爷时代的“祖山”调查了解情况,从《民法通则》、《刑法》谈到《国土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从解放前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翻身得解放,建立新中国,谈到经过土改,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建立,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他们家族所谓“祖宗传下的祖山、私人田地”的说法,是根本违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消除了他们原来自以为是的所谓“既然目前土地耕种几十年不变,那么百年以前也不变,自己爷爷时代祖宗的山归自己”的错误想法。何叔及其家族成员都心服口服地说“如果早知道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只有公有制而没有私有制,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就不会闹出什么‘归还祖山、祖田’的笑话了,也不会带头挑起这次两组矛盾纠纷了”。一场正在酝酿中的群体性械斗事件就这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乡村恢复了平静,呈现出一片安宁祥和的气氛。


争地权两姓结恩怨,讲法制一朝熄烽烟——百年恩怨一朝化解

在排查民间矛盾纠纷中,我获悉该村某村小组两姓发生纠纷,于是我前往组织召开调解会议,两姓村民相互指责对方越过地界侵权,对立情绪十分激烈。原来开春后,在春耕时,甲姓村民在未通知乙姓的情况下,用铲车将他们果园靠近田地的竹木铲掉了,乙姓认为甲姓依仗人多势众,大姓欺小姓,于是声称要将有关人员告上法院,要他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同时称自己果园外的一块原先的荒地历史上是属于自己的,要收回来,甲姓反驳说,铲掉几颗树木是为了排除它的枝杈遮耕地,而采取的必要措施,要打官司就奉陪到底。不仅果园外面那块地历来是甲姓的,100多年前乙姓搬来居住,后来两姓便屡次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此立有两姓土地界碑,随着历史变迁,乙姓越界植树,并筑堤围园,占用甲姓土地。因此要拆掉乙姓果园堤坝,将被占的那部分土地收回来。我在掌握了上述情况后,要求双方一定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出发,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共建美好家园,并有针对性地宣传了有关土地权属的政策和法律,说明依照《民法》、《物权法》、《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强调,在土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要求乡亲冷静对待问题,请他们放心,我们在调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一定会认真处理好此事。即将草拟一个方案出来,争取早日解决上述问题。

会后,按照跟踪回访制度,我每天按时了解某村小组情况。有一天我获悉甲姓村民在有争议的荒地上种植龙眼树,乙姓村民用汽车运石拓宽通往果园的小路,并称将继续填石拓宽小路,而对方正准备组织甲姓100多人要毁掉小路及果园围堤界线,按历史上两姓地界重新划界,收回果园中的一部分土地。我立即前去现场平息纠纷,迅速赶到当地,分别通知两姓村民召开现场调解会,我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结合乙姓几十年以来合法承包土地经营果园的实际,此园地一直以来属于乙姓承包,使用权属于乙姓,依法应由乙姓农民继续经营果园,谁都无权非法干涉。通往果园的小路是生产的必备条件,应维持原状,谁都不得非法毁路,但非经村小组集体决定,果园经营者也不能随意扩大路基。3.“两姓地界”是旧社会“房界姓界”的历史糟粕,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搞“房界姓界”。农 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公平经营使用土地,而所谓“两姓地界”划分“甲姓所有土地”的 提法是违法的。4.乙姓村民果园邻接的那块荒地归属村小组集体使用权属历来清晰。

我走家窜户向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道德思想,详细解释上述法律意见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我重点做好两姓中“带头人”的思想工作:年近七十高龄的乙姓茂伯曾做过村小组干部。他表示一要对方赔偿竹木损失,二是自己果园小路宽度要扩大。4月19日上午,我上门找老人谈心,我首先表示他第一个要求是合情合法的但从团结友善的角度来看,请他考虑可否谅解对方?毕竟事件由兴修水利引起,其他村民的竹木有的也被铲掉了,对方没有预先征得他的同意,经批评已表示做法不妥,而搞好邻里关系对生产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俗话说“和为贵”,果园小路能适应通行需要,目前不宜扩大路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茂伯感慨说:百年纷争何时了?两姓你争我夺土地,人人都认为谁种的土地就属于谁所有,根源在于不清楚土地所有制啊!土地该谁使用就让谁使用,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做,反正所有权都公有的。我们同意按法律意见处理土地权属问题。

甲姓群众同样异口同声赞成按法律意见办。两姓群众皆大欢喜,赞口不绝,握手言和,一致表示不搞房界姓界,不搞宗派,要团结一致,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齐心协力同奔致富路。两姓群众一家亲,共建美好家园。


分清是"打"还是“拍"我们永远是同桌的你

那天发生一宗青少年被同学意外撞伤的不幸事故。当天下午放学后,某学校.一位学生小吴跑到教室门口与同学小林玩耍,相互追逐,小吴撞倒同学小王,引发悲剧。老师和同学们立即将小王送到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需要进行x光拍片等身体检查并进行手术治疗。但受害家长和肇事家长及学校因医药费等支付及谁应承担责任问题发生严重分岐。三方反复协商未果,引发争吵,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受伤学生的正常治疗。司法行政干警闻讯立刻奔赴医院看望学生,同时组织上述三方召开调解会。并强调首先要把学生安全放在第一位,学校应首先垫付学生的治疗、护理费等,从而确保手述治疗顺利进行。

我向三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并结合事故因果关系有针对性地提问。小吴家长认为小孩撞伤人原因是他被另两位同学追打,情急下误撞同学,因小孩在检讨中写“被同学打了一下肩膀”。对此,几位同学家长发生激辩。我根据案情及学生书面材料的意思表示,说明学生在语言表达中用词不当,将“拍”字写成了“打”字,关键是当时同学之间是进行友好活动,根本不存在“打”的主观因素,也没有“打”的客观事实,纯粹是由于意外撞伤同学。通过综合分析案情前因后果,以及结合肇事同学及受害同学在事件发生后的友好表示,使吴姓家长明白自己小孩在过失伤人过程中,其他同学只是友好地拍了他的肩膀,根本不存在“打”的情况,并向学生了解当时的真实情况,得到肯定的回答。

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小吴家长和校方亲自到医院看望和慰问受伤同学,小吴及其家长向受害者家人赔礼道歉,肇事家长和校方按比例向受害人小王赔偿全部医药费和护理费,以及送慰问品给小王同学,并加强师生情谊联系,使小王保持愉快的心情配合医生的技术治疗。在家长、老师、同学及司法行政干警的支持、帮助下,小王的身体恢复很快,不久便病愈出院,继续上学读书,顺利完成初中学历教育的学业,并成功考上高中,健康成长。

本案中,各位同学团结友爱,亲密无间,这是好事,但由于年少好动,追闹过于激烈,误伤同学,一场友好活动演变成人身伤害悲剧,伤及无辜同学,并引发学校、双方家长之间赔偿纠纷,这是“坏”的情况。由于司法行政干警坚持以人为本,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认真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在受伤同学进行手术中依法调解,全程跟踪落实调解措施,把调解人身赔偿纠纷与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事实为根据,以《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准绳,透过被“打了一下”的表面现象,抓住被“拍了一下”友好活动的本质,还原事实,实事求是,促使民生问题的解决,社会、学校、家庭全方位关心青少年学生的身心治疗,从而把人身伤害这件坏事转化成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好事。

这些可爱的孩子们——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之材,脸上挂着灿烂的欢笑,他们手拉着手激动地说:“我们同学之间永远是同桌的你!”并簇拥着我说:“干警叔叔永远是我们同学共同的亲叔叔!永远是我们共同的亲人!”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将三足鼎立合同纠纷化解于无形

在排查民间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我获悉一个塑料厂的两位合伙人因为利益问题的意见不合而发生合同矛盾纠纷,于是,我紧急前往发生纠纷的现场,询问事件的详细情况。原来,两位当事人甲方和乙方原本是关系十分要好的朋友,于是他们一起合伙开厂。他们各司其职,甲方主要负责产品销售等业务,乙方主要负责产品生产等业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厂里的经济状况日益艰难,乙方怀疑甲方在对外销售货物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而甲方对此予以否认。乙方要求甲方拿出货单,甲方强调客观困难予以拒绝,双方对此大吵大闹,于是,矛盾愈演愈烈,双方都召集人员,扬言以武力解决问题。

在了解上述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迅速调处,协调双方关系,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我在制止他们动武的同时,向他们宣传《合同法》中有关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等原则。普治结合、法德并举,通过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并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情况,促使他们签订调解书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双方严格按《协议书》履行,按财经制度清理应收未收货款,做好散伙的有关善后工作。将三台机器折价分配给乙方,从即日起办理有关移交机器及债权债务结算手续,有始有终,好合好散。

二、甲方配合乙方办理与厂房业主丙方终止租房合同手续,另择新址,由乙方单独经营此厂。

甲乙双方依约履行协议,原以为事情会顺利进行,没想到横生枝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丙方不满甲乙两人租赁厂房合同期限未满,却要求提前退租,影响预期收益,于是以搬运机器会压坏地板为由,不允许甲乙双方搬运机器。乙方怀疑是甲方暗中说服丙方阻碍乙方搬运机器,三方冲突又起。

我迅速召集三方进行会谈,在听取了他们关于冲突事情的缘由后,明确向丙方指出,甲乙双方的行为是符合《合同法》的,丙方无权干涉或阻碍甲乙双方搬迁机器的行为。丙方应依法停止干涉行为,让承租人顺利搬迁。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按《合同法》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厂房业主,只有重合同守信用,得道多助,经营有方,才能立足长远发展。如果人为设置障碍,使承租人望而却步,乘人之危,损人利己,丧失信誉,以后谁还来租你的厂房呀?丙方恍然大悟,诚恳地说:“我真是目光短浅,幸亏司法干警为我指点迷津,要不将来谁来我这里投资办厂?如果我那样做,是自己砸自己招牌,厂房租不出去,到头来还是害了我自己。”丙方接受调解,三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顺利完成交接手续。终于化干戈为玉帛,平息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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