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
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梅州市所属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缴费办法
(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原来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三)一次性缴费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同期全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交费须先到本人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人员登记手续,并如实填写《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
2、办理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构将《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第二联交登记人,同时发放《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3、登记人应完整填写《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中“申请人填写”一栏。
(二)提出申请(档案管理机构)
1、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向其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①《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
②《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③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档案管理机构根据本人档案材料如实填写《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档案记载工作建立”一栏,按规定密封档案原件。
(三)申报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档案管理机构或申请人按《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规定的预约时间到相关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核申请人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2、申报时须提供的材料:
①《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登记表》;
②《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③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④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⑤密封的档案原件;
⑥申请人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简历的有关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进行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
(四)办理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人携《受理回执》和《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费,并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申领基本养老待遇或申请延长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企业人员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或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现行规定的有关程序申领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