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梅县区府
〔2020〕12号、梅县区府〔2020〕13号文件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经研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区不再执行《梅州市梅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梅县区府〔2020〕12号)、《梅州市梅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梅县区府〔2020〕13号),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