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5〕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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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林艳萍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梅县区民政和人社监字〔2025〕第10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