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廖鸿鑫实施处罚的通报
廖鸿鑫,男,身份证号:4414812003XXXXXXX6,大专在校生,兴宁市叶塘人。该青年于2024年秋季征兵中自愿报名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后,符合服役各项条件,自愿签订《入伍保证书》,经兴宁市“阳光征兵”审批定兵会议通过,并向社会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于2024年9月1日由兴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廖鸿鑫自入伍后,服役态度消极,从2024年11月16日起多次无正当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2024年11月23日、26日,由所在部队,市、镇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及家长多次与其讲明政策,反复教育引导,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廖鸿鑫本人仍坚持拒服兵役,其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带来的一切影响及后果,最终在2024年12月30日被所在部队按照拒服兵役规定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廖鸿鑫作如下处罚:
一、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对其相关优抚优待政策;按照2024年兴宁市1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额(19640.00元/人/年)的2倍对其处以一次性经济处罚,即罚款39280.00元(叁万玖仟贰佰捌拾元整),罚款由兴宁市叶塘镇自通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追缴后交市财政局。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市法院强制执行。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各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公安机关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
五、市征兵办依法依规将廖鸿鑫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六、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媒体、公众号向全社会通报廖鸿鑫拒服兵役行为及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