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村委会变身公开听证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旁听…

mz168 已认证 发布时间:2025-06-10 20:49:34

“我以前也觉得捕鸟不是什么大事,现在才知道有的小鸟是保护动物,那可是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在旁听兴宁市检察院的一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听证会后,一名群众恍然大悟。


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孙某某以售卖或食用为目的,采用捕鸟网等禁用方式,非法狩猎红角鸮、山斑鸠、灰背鸫等野生鸟类共26只,共计价值22500元。经司法鉴定,红角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灰背鸫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兴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于同年5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兴宁市检察院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经释法说理,孙某某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2500元,并在《梅州日报》公开发表道歉信。据此,兴宁市检察院拟以诉前和解方式审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孙某某以食用、出售为目的非法狩猎,究其原因还是法律意识淡薄。结合近年来类似案件中不少农户不同程度对野生保护动物认识不清情况,检察官决定到案发地所属村委举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工作者等参加以及当地群众旁听,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以点带面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具体案情,围绕行为性质、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生态修复方式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以案释法,详细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部分采用和解的方式,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也是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听证员经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与孙某某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


“以后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平日里多学习保护野生动物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听证会后,检察官到孙某某家中,重申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告诫孙某某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兴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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