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张倪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立案公示
罪犯张倪,女,2006年9月21日出生,梅州市大埔县人。
2025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25)粤1422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5年10月27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14刑终23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于2025年11月3日生效。罪犯张倪以其处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从2025年11月4日至11月6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认为公示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认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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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