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近期,大埔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为具体的司法实践。
2010年,被告人常某某与村委、山主代表合作兴建生态陵园。2014年5月,相关部门发出停建停售通知。自2019年7月接手管理陵园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墓地范围,并因此先后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之后也并未完全复绿,仍继续扩占林地建坟并出售。经鉴定,该墓地建设改变林地面积合计6687.11平方米(约10亩),其中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为4314.63平方米(约6.47亩),一般用材林(商品林)面积为2372.48平方米(约3.6亩)。
大埔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墓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款,最终法院判决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判处常某某赔偿补种复绿总投资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9493.6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我们希望通过“刑事惩罚+生态修复”的宽严相济的模式,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予以追究,不仅要让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更要让其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弥补过错。我们也希望大家能通过这个案例,共同守护绿色大埔。”庭后,主审法官如是说。
大埔法院将“修复先行、绿色发展”作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打击与修复并重,在被告人自首且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考量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因素,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并判令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的赔偿责任,以及时恢复受损林地的生态功能;同时,判令行为人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一纸罚金,它用司法的强制力,为被毁坏的林地重新披上“司法的绿衣”。
(大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