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梅州168网友爆料,12月1日晚上10:50分左右,在兴宁市台兴街XXX甜品店购买了一份艾叶煮蛋,在食用的过程当中发现里面有虫子。


于是找店员处理,店员他们也表示歉意,并退还了这一份的钱。消费者要求店家赔偿,先是要求按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60元的,店家不同意,协商未果,次日,在街道办进行协调,消费者提出赔偿300元,店家仍不愿意,协调未果。


目前消费者已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000元。

小编也找了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在饭店食物中发现虫子,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最低可获赔10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食品中出现虫子属于“混有异物”,直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您可要求以下赔偿:
1、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如有)。
2、惩罚性赔偿:
可选择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计算后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赔付。
例如:消费100元发现虫子,最低可获赔1000元;若消费500元,十倍赔偿为5000元,则按5000元赔付。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