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赣州彩匠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曲贵友与被申请人一赣州彩匠建材有限公司(你单位)、被申请人二中铁(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1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申请人曲贵友要求:1、确认申请人曲贵友与三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4日至2025年3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2、三位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8月8日15时在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电话:0753-2196732),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出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10日内,逾期未领取将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赣州彩匠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曲贵友与被申请人赣州彩匠建材有限公司(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10号)。2025年6月23日本委收到申请人曲贵友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中铁(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仲裁决定书。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追加中铁(广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梅区劳人仲案字〔2025〕210号案件的被申请人。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