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诊所备案撤销的公告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以下医疗机构的《诊所备案凭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