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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剧!梅州一司机低头看手机撞死行人,被判刑!

mz168 2026-07-11 17:59:48 给TA发私信

近日,平远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谢某因驾驶机动车时未专心驾驶,低头查看手机信息,将前方推行两轮电动车的行人撞倒致死,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2月20日上午,谢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低头查看手机信息,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将正在路边推行两轮电动车的行人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谢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受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平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机动车时,任何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包括查看手机、发送信息、调试导航、接打电话等,都可能瞬间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分心驾驶危害极大,广大驾驶人务必牢记驾车时严禁手持、操作手机,确有需要应靠边停车后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源:平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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