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兴宁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为提升对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兴宁市公安局向我局移交兴宁市某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有关线索材料。材料显示,兴宁市公安局在对兴宁市某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该网吧上网。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对该网吧的投资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的投资人承认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兴宁市公安局移交线索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证据证实,该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理结果
该网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该网吧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4、鉴于该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十一)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5、《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处罚”进行裁量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该案适用从重行政处罚,依法对该网吧作出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识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弱。若随意进出网吧,不仅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沾染不良习气,面临个人隐私泄露、沉迷网络游戏、遭遇网络诈骗等风险,甚至可能滋生违法犯罪问题。
本案调查处理流程清晰规范,违法事实认定明确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法律适用分析精准无误,执法程序合法正当,处罚结果合理适当。综合案情特点、执法重点、违法情节及查处过程等多维度因素考量,本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本案的查处,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也是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纵深推进预防和治理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典型范例。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持续强化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力度,着力提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经营场所秩序,不断净化网络空间环境,全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屏障。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