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某娱乐场所被立案调查!处理结果…

mz168 已认证 发布时间:2025-08-11 20:22:49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兴宁市某娱乐场所超时经营案


  为提升对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于凌晨2时18分对兴宁市某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厢房内有顾客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该娱乐场所的现场负责人在相应证据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行为立案调查。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其承认了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规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证实,该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理结果

  该娱乐场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娱乐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3、鉴于该娱乐场所属于初次被查,且法定代表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进行裁量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该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娱乐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暴露出个别娱乐场所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不重视的问题。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加以限制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凌晨2点以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

  本案调查处理流程清晰规范,违法事实认定明确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法律适用分析精准无误,执法程序合法正当,处罚结果合理适当。综合案情特点、执法重点、违法情节及查处过程等多维度因素考量,本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超时经营的行为,有利于规范娱乐场所依法营业,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娱乐市场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持续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力度,着力提升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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