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某KTV被查!因为两首歌…

mz168 已认证 发布时间:2025-08-12 17:38:30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兴宁市某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为提升对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效果,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文旅市场环境,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选取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行政执法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某娱乐场所开展了日常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该娱乐场所厢房的点歌系统,点播了两首歌曲,都能流畅地播放全曲,两首歌曲都是权利人某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作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权利人许可使用这两首歌曲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在相应证据和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该娱乐场所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该娱乐场所的负责人承认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该娱乐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处理结果

  该娱乐场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鉴于该娱乐场所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一)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进行裁量处罚。

  综上,我局认为该案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依法对该娱乐场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在日常生活里,去KTV“K歌”已然成为大众放松身心的常见娱乐选择。然而,一些KTV经营者的版权合规意识较为薄弱,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就擅自放映歌曲,这一行为既侵犯了视听作品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案的处理,既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次“具体实践”,又是规范文化娱乐行业秩序、推动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通过采用“处罚+教育+引导”的综合治理模式,能够促使市场主体主动学习版权相关法律知识,树立版权合规理念,逐步完成从“被动应对维权”到“主动做到合规”的转变,这对于进一步优化著作权领域的营商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本案调查处理流程清晰规范,违法事实认定明确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法律适用分析精准无误,执法程序合法正当,处罚结果合理适当。综合案情特点、执法重点、违法情节及查处过程等多维度因素考量,本案具有鲜明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持续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力度,着力提升娱乐场所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

(兴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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