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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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人无法按时领取,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且本案已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5〕第119号),责令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足额支付王兴良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兴人社监字〔2025〕第119号
被处理人: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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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熊叶
2025年7月3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王兴良的投诉,反映该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被处理人没有按时足额支付王兴良在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000元。我局于2025年7月4日对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兴人社监字〔2025〕第119号),于2025年8月18日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处理人限期整改,但被处理人逾期未进行改正。
被处理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被处理人作出行政处理,并于2025年8月28日公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被处理人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等书面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被处理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足额支付王兴良在广东瀚景森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共14000元,具体人员名单如下:王兴良14000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