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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林碧红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

mz168 2018-7-8 11:00:49      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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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林碧红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林碧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贪污所得财物返还梅州市委宣传部;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林碧红利用担任梅州市蕉岭县委副书记,县长,梅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8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3.2683万元、港币30万元。


法院认为,林碧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林碧红所犯贪污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贪污罪予以减轻处罚,对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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