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生168
2018-7-27 15:22:16
0
-
1 楼
第一、业主购房时签订的合同物业公司为福建太平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因物业公司自身原因,提前与开发商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了保持物业服务的延续性,开发商另行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梅州市万通富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于在购房合同中第38页出现的:梅州市佳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在制作合同的时候套用的合同版本,未将原来版本中的公司名称修改过来。发现问题之后,已经及时改正,之前签的十几份合同,业主可以拿回公司更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关于收取100元小公维金的问题:经过协调,公司已经不予收取该项费用。 第三、物业费缴纳根据合同约定按季度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开发商已经取得两书一表,业主可以在交房现场查看。《面积实测表》需要办理完产权证后才有。 第五、开发商承诺B/C/D栋会有入户花架,但在花架上浇筑属于违建行为,购房合同中也未见有此约定。 第六、门禁、对讲门铃均有配置,购房时开发商并无承诺向业主赠送沙子,购房合同中也未见有此约定。 第七、在销售过程中如有承诺部分符合条件的业主赠送物业费的,双方会有单据,业主可凭单据到营销中心办理。 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区(扶大)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