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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原董事长职务侵占案将二审,梅州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mz168 2024-3-25 19:42:54      0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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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据其家属透露,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职务侵占案二审将于3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28日正式开庭。


据了解,除宝新能源董事长身份外,宁远喜还曾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梅州客商银行董事长等职务。消失在公众视野2年后,他的名字再次出现在大众眼前,却是在一纸判决书上。

时间回到2021年4月,担任宝新能源董事长一职近21年的宁远喜,却突然离职。宝新能源公告披露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新人选,取代了宁远喜董事长的职位。


2022年3月1日,宁远喜因涉嫌职务侵占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羁押。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他的老同事,宝丽华集团原总经理、宝新能源原董事温惠,后者于7月18日被逮捕后转为刑事拘留,所涉案件与宁远喜相同。


此外,在入狱后,宁远喜还曾两度举报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发起和持有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未注销香港居民身份证;将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收益违规转予非上市公司宝丽华集团员工,金额超2500万元,其中个别收款人员与叶华能还存在亲属关系,涉嫌非法侵占上市公司资产。


2023年5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宁、温二人职务侵占罪成立,宁远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温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对此,宁远喜、温惠曾双双提出上诉。

早在宁远喜刚离职,就曾有消息传出,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以宁远喜8年前以五折低价侵占上市公司固定资产为由报案。其中,宁远喜被指控以评估价5折,低价购买宝新能源名下房产。


判决书显示,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和时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温惠被指控在2014年合谋,通过设立第三方公司梅州市大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中公司"),以1500万元的低价购得由梅州市梅县区房地产评估所评估市值为3038.476万元的房产,侵占了上市公司财物。


成交后,两人将房产收益按二八分成,温惠分得498万元,其余归宁远喜所有。经梅县公安局聘请评估公司鉴定,除实际支付的1500万元外,两人非法占有宝新能源财产2032万余元。


除低价购入宝新能源名下房产外,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还指控,在宝丽华集团融资3.1亿项目中,宁远喜、温慧将930万元以财务顾问费的名义纳入"私囊"。


判决书中提到,2015年,宝丽华集团计划斥资3.1亿,认购宝新能源当年增发的10%股份。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指派时任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负责融资工作。宁远喜向叶华能汇报称,江西银行愿意提供融资服务,但要求支付一笔财务顾问费,为每年融资总额的1%,3年共计930万元。宁远喜找到时任宝丽华总经理的温惠配合,以支付财务顾问费名义将930万元汇至宁远喜实际控制的账户。


为了收取上述费用,2015年12月20日,宁远喜利用表弟刘某、表弟媳王某某的身份证件,设立了"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献公司")。2016年2月1日,温惠指示宝丽华财务人员李某、黄某某将930万元支付给宝献公司。之后,温惠分得230万元,宁远喜分得700万元。


1月18日,宝新能源证券部工作人员称,"2021年3月换届以后,2022年新任管理团队做审查时才发现了(前任董事长宁远喜)相关的事情。随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宁、温二人均坚称无罪,房产、顾问费实控人对于是否知情各执一词。


一审宣判后,宁远喜和温惠坚称自己无罪,已提出上诉。此外,宁、温二人还对1500万元低价购买房产和930万元财务顾问费等相关指控,一并进行了回应。


在一审判决中,宁远喜表示,涉案房产的处置从决策到执行,由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主导,售价也由叶华能决定。


至于930万元的"顾问费",宁远喜解释称,是叶华能对他融资的奖励金。宁远喜辩护人亦指出,930万付款报批单原件显示,叶华能曾经在该单据上签字,说明其对该款项的流向、金额均知情且同意。


一审判决书公开了叶华能的证词。叶华能称,根据宝新能源的公司章程,当时的董事长宁远喜可以决定出售涉案房产不用向董事会成员汇报及经股东会议决议。他不知晓涉案房产转让给谁,也不知道出售价格。


同时,叶华能还称,也不知晓930万元顾问费支付给了宝献公司,也并未在付款报批单尚签名,对此笔付款不知情。

对于低价购入房产和"顾问费",温惠曾给出过截然不同的说法。判决书显示,在侦查阶段,温惠曾作出有罪供述,指出2014年房产价格为宁远喜所定,并交代温惠隐瞒他是实际购买人,提出日后租金收益二八分成。2015年,配合宁远喜隐瞒他收取财务顾问费一事,并由此获得报酬。


在庭审时,温惠却辩称,提出涉案房产是经叶华能同意转让的,宝丽华集团的每笔付款都必须经叶华能同意;涉案930万元是执行叶华能指示的一笔非常普通的付款。而温惠辩护人称,温惠在2022年7月19日至25日、8月1日的供述、自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不能认定,上述证据是非法证据。


此外,从温惠家属处获得的《上诉书》中注意到,"本人7月19日至8月1日的公安和检察提审时的口供、手写的不实情况说明、悔过书和道歉书是没有证据支撑的…是被诱骗、逼迫所作的不实的证词。"上诉书由温惠亲笔手写,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


然而,判决书显示,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上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宁、温二人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七年零六个月。宁、温二人不服判决,纷纷上诉。


二审将于3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28日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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